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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时间: | 联系人: | 罗玄 | 联系电话: | 18163670735 | |
联系邮箱: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木枋模板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6月3日
目 录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定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四、标书认购:
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6月10日在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经理部商务部办公室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规定:
1、投标截止日期:2024年6月16日00:00 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2024年6月 16日 16:00 时。
3、开标地点: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部。
4、授权代表(可由法人代表担任)须投标截止前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本招标解释权归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招标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罗玄
电话/传真:18163670735
邮 箱:1601980780@qq.com
1.1 | 项目名称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物资采购 |
1.2 | 招标人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3 | 项目地点 |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东方红校区内) |
1.4 | 招标范围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供应(具体范围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
1.5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且具备且允许木枋模板生产或销售的供应商,且营业执照、厂家资质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若有)等证件资料齐全且企业资信良好。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② 开户许可证(需加盖公章); ③增值一般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若无,视同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④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5)投标文件中所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为无效投标。 (6)投标须知内容中视为无效投标的条款。 |
1.6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7 | 质量要求 | 合格产品,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且满足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 注:具体以投标须知正文部分约定的为准★; |
1.8 | 投标最高价 | 267809.42 元(含税总价) |
1.9 | 供货日期 | 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订货通知单(订单)后 7 日内供货至交货地点。 |
1.10 | 领取招标文件 | 时间: 2024年06月11日前 |
1.11 | 踏勘工程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2 | 投标保证金 | 无 |
1.13 | 书面提疑 | 无 |
1.1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投标文件编制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行组成 |
1.16 | 投标截止 |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6日00:00。 |
1.17 | 开 标 | 时间:2024年06月16日16:00。 |
1.18 | 评标地点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经理部 |
1.19 | 开标顺序 | 开标顺序:随机 |
1.20 | 开标程序 | 实行集采平台网上开标程序 |
1.2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后90个日历天。 |
1.22 | 投标文件要求 |
提交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盖章扫描后上传至投标电子商务平台)★。
|
1.23 | 其他事项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详见本招标文件。 |
2.1 工程概况: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采购(详见招标清单)。
2.2 招标范围: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木枋模板的采购,具体范围以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2.3 供货时限: 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订货通知单(订单)后07日内供货至交货地点。因中标人供货不及时导致招标人误工,按照当次供货量货款的15 %当作违约金在结算时扣除,延误工期达15天以上,招标人可解除合同。
2.4 质量要求:
2.4.1、按现行国家木枋模板验收检验标准执行,并满足招标人的设计要求和标准。
2.4.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4.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4.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二)质量要求:一次性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2.5 报价方式及内容:
2.5.1、报价方式: 详见投标报价书;
2.5.2、报价内容:本单价为货物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安装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现场指导服务、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交付甲方前的全部费用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2.6 付款方式
2.6.1、结算方式:乙方在每月【20】日凭甲方现场书面授权人员的签认单到甲方办理当月供应货品结算单。因合同承包范围、内容或单价等因素发生变更引起合同总价超过原合同暂定总价时,需签订补充协议。若无补充协议,超过资金部分不予支付。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办理最终结算,月结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6.2、中标人每月20号前向招标人提交当月实际供货且验收合格对账资料,招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开出材料结算单并完成结算手续。
2.6.3、付款节点:详见合同条款;
2.6.4、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每批货款时,中标人需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招标人不予付款;
2.7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承担这些费用;
2.8.招标控制价:若有,按招标人发布的控制价执行。
2.9 其他
2.9.1、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企业管理水平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合同条款规定、投标报价等)。
2.9.2、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供质量合格,按相关规范产品的规格,对数量、规格有偏差,破损,表面有瑕疵或超出允许偏差率范围以外的材料,中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换货或者退货。
2.9.3、本招标解释权归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科研大楼项目。
3.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投标文件格式;
(5)合同条款;
3.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平台中提出“答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不足 3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3.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在集采平台回复“答疑”告知投标人;不足 3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3.3.2投标人应当关注投标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反馈情况,如应投标人原因未接收投标电子商务平台“答疑”的回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招标人本次招标。
第四条、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的组成
4.1 投标书编制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与技术标两部分组成
4.1.1、投标文件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承诺函;
(5)投标报价书;
(6)联合体协议(若有)
(7)公司证件资料;
(8)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9)投标人已签订合同情况;
(10)其它资料。
4.2.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计价,按第四章“投标报价书”的要求填写价格;
4.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任何因投标人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2.3、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总价。
本工程招标文件是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基础,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须知和项目。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或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则可视为不确定标书,招标方有权不予受理。
4.5.1、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形式解释与澄清,并进行补充说明和答疑。必要时将根据解答纪要整理成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发送到各投标单位。
4.6.1、投标书应按本招标书有关条款和所列内容、格式要求编制。投送的标书应按要求装订成册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至投标电子商务平台投标附件中,只进行报价的所有资料填报项均计0分。
4.6.2、投标人将盖章并密封后的投标书递交招标单位。
4.6.3、要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补充、修改投标书有效。若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未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而且在该时间之前投标单位也未以任何可视为依据的形式告知招标单位原因并征得同意者,一律视为弃权。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不再予以接受。
5.1.1、投标人应按本章第1.2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
5.1.2 未按本章第1.2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5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电子商务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5.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3、逾期投标的视为弃权。
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在本章第1.15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且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21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1.1、招标人在本章第1.15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开标。
6.2.1、按本章第1.19款规定的开标程序执行。
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行组成。
7.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
(2)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8.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1.20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在投标电子商务平台以电子公告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投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中标公示。
8.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商务评审 | 30 | 100 |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信誉评审计分表》 |
2 | 投标报价 | 70 | 100 |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
1.2商务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信 誉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
1 | 企业注册资本 | 企业注册资本叁佰万,得15分; 企业注册资本每低于上述标准50万,扣2分,最低得分不低于5分; 企业注册资本每高于上述标准50万,加3分,最高得分不高于25分; | |||
2 | 合作情况 | 公司合格名录 | 为直属工程公司分包合格名录者,得20分; | 20 | |
未与公司合作者,得0分 | 0 | ||||
3 | 业绩 | 承接类似业绩的合同价款为100万,得20分 | 20 | ||
承接类似业绩的合同价款每低上述标准10万者,扣2分,最低得分不低于10分; | |||||
承接类似业绩的合同价款每高上述标准10万者,加3分,最高得分不高于30分; | |||||
4 | 合 计 | ||||
备注: 1.企业注册资本、合作情况、业绩等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合作情况中的每子项得分不累加,只计取投标人得分子项中的最高得分值作为该项的总得分; 3.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得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为准,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投标人弄虚作假者,则以废标处理。 4.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
序号 | 项 目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备 注 |
1 |
实际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3分,即100-3*100X |
X为实际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实际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2 | 实际投标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实际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降1%加2分,即100+2*100X |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最高得分11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外,其他的实际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实际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在不同税率的报价下,投标人相对招标人实际投标价=A-A*抵扣税率/(1+抵扣税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注:A代表投标人含税价; 4.符合招标控制价≥实际投标价 5.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实际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实际投标价的个数。 6.实际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
1.4综合得分计算
湖南建工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中自动合计,并按提供排序选择中标单位。
第二条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2.1 评标方法
2.1.1、本次评标为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2.1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5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定方式:综合评分,从商务、投标报价二个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湖南建工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中自动合计,并按提供排序选择中标单。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湖南建工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中自动合计,并按提供排序选择中标单位。原则上选择采购管理系统中自动合计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承诺函
(5)投标报价书
(6)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7)公司证件资料;
(8)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9)投标人已签订合同情况;
(10)其它资料。
致: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采购(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响应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及款项。并按提供的样品、招标条款、合同范本、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条件以投标报价书的约定的投标报价。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
3、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最终结算金额按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应验收确认的规格数量和中标单价办理货款结算。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9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致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遵守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招标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
四、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五、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行为。
六、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
八、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同意本承诺书作为分包合同的基础条款。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承诺函需要逐页签字盖章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我司已熟读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含合同条款),经过详细审阅分析项目工程情况,并了解施工现场环境、结合自身企业情况以及提供的样品做出如下报价: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暂定单价(元/单位) | 含税合价(元) | 备注 | ||
含税单价 | 税率 | 不含税单价 | ||||||
模板 | 1830*915*14 | 张 | 4520.00 | |||||
木枋 | 50*70 | m | 11408 | |||||
总计 | ||||||||
说明:1、表中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生产费、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中的损耗费、装卸费、材料检测费及复试费、损耗(包括成活前的一切损耗)、保险、税金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内容。 2、表中的数量仅供参考,结算时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
以上单价均为货到甲方施工工地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现场指导服务、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交付甲方前的全部费用。本合同提供的数量不作为对乙方计量支付的结算数量。
需要添加特殊外加剂或其他特殊工艺时,如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单价内。乙方须及时完善好材料的检测及资料,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与木枋模板不相容影响质量的,乙方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质量合格。
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文字或框图说明)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附件二: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模板木枋采购合同
甲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需方):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9143000018376036XT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368100100100222027
供货单位(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80020833 9308018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资质专业及等级: /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
甲方委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周杰。
乙方委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企业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变更后【 5 】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1.2工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东方红校区内)
第二条 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2.2内部中标通知书;
2.3内部投标书及附件;
2.4除总包合同价款和工程量清单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第三条 合同标的物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暂定单价(元/单位) | 含税合价(元) | 备注 | ||
含税单价 | 税率 | 不含税单价 | ||||||
模板 | 1830*915*14 | 张 | 4520.00 | |||||
木枋 | 50*70 | m | 11408 | |||||
总计 | ||||||||
说明:1、表中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生产费、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中的损耗费、装卸费、材料检测费及复试费、损耗(包括成活前的一切损耗)、保险、税金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内容。 2、表中的数量仅供参考,结算时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
第四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
4.1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4.2每批次木枋模板进场时须同时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质证明书(包括铭牌)。
第五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6.1乙方送货。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2运输方式:汽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到货地点: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人以下表为准:
联系人 | 电话 | 备注 | |
甲方 | 廖欢 | 18874298690 | |
甲方 | 张文谦 | 13786406707 | |
乙方 |
如遇双方变更联系人,需在下一次要求供货前书面通知对方。
非指定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签收的,不得作为对账结算依据。
6.4现场卸货由 乙方 负责。
6.5产品交货数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点数计量。乙方材料送达甲方指定场地卸货后,甲乙双方共同点数确认数量。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在《湖南建工集团直属工程公司物资材料验收单》共同签字认可,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6.6自甲方签收产品时起,产品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第七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八条 货物验收
8.1数量的确认:由甲方现场的签收人员和乙方供货人员进行会签,并且同时附上相关影像资料(如:送货的车辆、卸货的地点及验收人员的照片,且在照片上标注时间和施工具体部位等),依据以上材料,由甲方料账员办理验收单。影像资料、验收单据或《湖南建工集团直属工程公司物资材料验收单》作为一份完整的结算附件。
8.2验收时间:甲方收到产品后【3】日内组织验收。
8.3验收方法:由甲方材料部门对进场材料数量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可由甲方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相应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分批次供货,应向甲方提供其分批次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产品合格资料、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发票一起交付甲方。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支付
9.1(1)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9.2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以月为结算周期(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乙方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实际供货对账资料(含乙方加盖公章的对账资料及甲乙双方验收签字的《物资材料验收单》等),甲方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开出《材料结算单》并完成结算手续。
9.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供货,如果属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延期,遇材料价格上涨时,甲方只认可约定交货日的基准价;遇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交货时的基准价结算。
9.3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结算货款的80%,尾款在供货全部完成后1个月内无息付清。
因合同承包范围、内容或单价等因素发生变更引起合同总价超过原合同暂定总价时,需签订补充协议。若无补充协议,超过资金部分不予支付。
9.4货款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或供应链金融(官网:www.ccbscf.com)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单笔付款超过50万元,采用供应链方式支付。
9.5本工程无履约保证金。
9.6税票要求
9.6.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后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货清单)。并确保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与距离发票开具日期在【 20 】天内。
9.6.2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且发票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则按无效票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发票,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6.3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9.6.4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9.6.5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9.6.6发票信息: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3000018376036XT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368100100100222027
发票备注栏须注明项目名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项目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 1015 号(东方红校区内)。
第十条 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材料设备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所需货物数量减少,双方按甲方实际签收货物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以本合同第九条约定为准),若此种情形发生在货物已交付至现场之后,多余货物由甲方退回乙方,甲方可按实际需求确认货物数量。退回货物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货款从总货款中扣除。因乙方系专业供应商,多余货物退回可自行处置不至产生损失,故乙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制或特殊产品等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甲方退回的货物,且不得以此追究甲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1.1甲方在验收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7】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1.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1甲方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施工场地。
12.1.2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及支付货款。
12.1.3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材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合格后,给送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实行一车一单制。
12.1.4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本合同中相应价款的结算不得计取。
1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2.1对需要送检的材料,乙方必须配合提供送检样品并送检合格。
12.2.2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材料生产供应任务。
12.2.3车辆进出要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应保证进出车辆不对施工现场造成污染,乙方工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12.2.4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12.2.5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情况下,确保在本项目执行期间不发生被新闻媒体披露、工人聚众在大门口或办公室吵闹、工人有意识聚众闹事、各种形式盗窃施工用具、材料等事件,违反一次罚款【10000 】元,并列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3.1甲方负责对本工程实施统一组织、协调、监控和管理,统一规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为乙方指定材料堆放区域。
13.2甲方负责协调、检查乙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存在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13.3甲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13.4乙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规定,并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5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不准带家属及小孩进入现场。
13.6乙方材料进场必须按甲方指定区域进行堆放,分规格堆码整齐,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13.7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甲方原有的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13.8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时整改并反馈。若未按相关要求,甲方将按文明施工及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给予处罚,如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处理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乙方的违约责任
14.1.1如乙方不能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另行采购木枋模板,保证工地需求,乙方无权干涉。
14.1.2如乙方不能按甲方的数量要求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按该批次货款的【 5 】%/天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
14.1.3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7天内完成退换,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误工损失。如甲方已接货,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14.1.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4.1.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法金额【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1.6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发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法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1.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增值税税率的变化,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的违约责任
14.2.1甲方依据供货计划需要乙方供货时,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5.2不可抗力事件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5.2.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15.2.2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及在途材料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15.2.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15.2.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15.2.6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乙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5.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60】天或累计超过【60】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
16.1乙方必须为自聘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进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必须将已办理相关保险凭证(有效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如果查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相关保险,甲方有权代为办理并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6.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
17.1乙方应加强对送货人员及车辆的管理,如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出现车辆故障、交通安全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与争议解决
18.1甲方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可顺延付款时间【15】天,期间乙方无权停止供货。若超过【15】天,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双方应另行协商付款时间,若超过另行约定的付款时间,甲方仍不能付款,双方仍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催告,甲方仍不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月一分二(单利)利息标准,按欠付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1%。
18.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后期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19.1 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
19.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与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
根据乙方的请求与承诺,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相互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凡合同中与特别约定有抵触的地方,均以特别约定为准。
关于材料款中间支付与竣工结算时的结算款支付,双方约定如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对乙方的拔款也应相应延迟。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期付款,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充条款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到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后,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即终止;当全部款项结清后,合同自行全部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营业执照
附件2:开户证明
附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物资验收单
附件5:材料款支付申请单
附件6:材料款结算单
附件7:廉洁协议书
附件8: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附件1:营业执照
附件2:开户证明
附件3:法人身份证
附件4:
|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部 | ||||||||||
物 资 验 收 单 | |||||||||||
HCZS 0000000 | |||||||||||
供应商名称: | 年 月 日 | 计划单号: | |||||||||
物资类别: | 单位 | 数 量 | 金 额 | 有无材料质量证明 | ① 物 资 部 留 存
② 财 务 核 算 联
③ 对 账 联 | ||||||
编号 | 名称 | 规格 | 计划数 | 实收数 | 不含税 单价 | 不含税 总价 | 含税单价 | 含税总价 | |||
合计金额(大写): | 计划人签名: | 质量员签名: | |||||||||
备注 | |||||||||||
财会主管 物资主管 料账 验收 采购 |
材料支付款申请单
编号:
申请批次:第 次 编号:
材料名称 | 申请月份 | ||
致:
一、申请支付理由 1、我方已按贵部要求供货,保证工程进度; 2、按照分供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已达到付款条件; 3、质量文件齐全,质量合格。 二、申请支付金额 1、小写:¥ 2、大写:人民币 三、附件 1、
厂家或经销商(公章): 代 表 人 (签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6
编号:
项目名称 | 时 间 | ||||
供方单位 | 分包内容 | ||||
金额(元) | 备注 | ||||
班组报审价 | ¥ | ||||
总包单位或项目经理部 审核意见 | 商 务 部 |
签字: 年 月 日 | |||
物资设备部 | 签字: 年 月 日 | ||||
工 程 部 | 签字: 年 月 日 | ||||
技术质安部 | 签字: 年 月 日 | ||||
综合办公室 | 签字: 年 月 日 | ||||
财 务 部 | 签字: 年 月 日 | ||||
累计已支付 分包合同款 | (财务部填报) | ||||
最终应支付 分包合同款 | (财务部填报) | ||||
项目经理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承包商代表确认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适用于项目工程最终内部结算。
附件7
廉洁协议书
发包单位: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项目施工中甲乙双方各级管理人员能保持廉洁从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优质、员工优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洁协议》,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从业行为准则。
一、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双方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监督、举报在工程建设中的不廉洁行为,双方必须遵守“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贿赂、欺诈、强迫等行为或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好处费和收受回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的可能对公正执行管理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与乙方人员在一起赌博。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建设和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七、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九、甲方、乙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之行为者,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对方主要领导反映。甲方对能严格遵守廉洁协议并抵制各类违规行为的乙方,甲方予以表扬,并在公司年底分供分包商合格名录库统计时优选考虑,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在实际操作中,经双方协商予以完善。
十一、本《廉洁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签订壹拾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8
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
致: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呈: 首席合规官
鉴于,[ ](以下称“我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教学科研大楼项目木枋模板采购合同]事宜(以下称“此交易”)协商一致,我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并就此交易订立了[木枋模板采购合同](“此协议”)。在此我公司和湖南建工集团就此交易和此协议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本函构成此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反贿赂陈述与保证
1.1. 我公司、我公司任何子公司[或关联方]或任何董事、管理人员、代理、员工,或任何其他以我公司、我公司任何子公司[或关联方](单独或共同均称“我方”)名义行事的人,均从未违反并将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164条、389条、391条、392条及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10条,以及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或在任何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地方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合称“反贿赂法”)。
1.2. 我公司将以本公司而非他人代理的身份根据本协议收取报酬,并且该等报酬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转让或与其分享,但支付合法费用和开支除外。
2. 反贿赂承诺
2.1. 我方承诺不得(a) 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支付、赠与礼品或任何有价值之物,包括回扣,从而不正当地影响该政府官员或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b)承诺作出上述行为,或(c)授权作出任何上述行为,或(d)作出任何其他会导致此函1条下之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准确的行为。
2.2. 我方不知晓其任何员工、代理或销售代表向政府官员提供、支付、赠与礼品或任何有价值之物,或承诺或授权作出以上任何行为,为以下目的:
(A) (1)影响该政府官员的任何公职行为或决定;(2)引诱该政府官员履行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3)获得任何不当好处,或(4)引诱该政府官员影响任何政府机构的行动或决定,或者(B)协助湖南建工集团、其任何股东、子公司或关联方或我方获取或保留商业机会,或者给予湖南建工集团、其任何股东、子公司或关联方或我方商业机会。
2.3. 我方在此承诺并同意(a)及时回应贵司或其审计师、法律顾问发出的任何有关上述1条下陈述与保证的通知,并提供合理具体的信息;(b)在贵司或其审计师、法律顾问要求下提供证明其回应的书面文件。
2.4. 在[木枋模板采购合同]有效期内,代表我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每两年签署一份基于本政策附录C-2格式的合规证书并向湖南建工集团提交该证书。
就此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而言,“政府机构”一词是指中国或外国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代理机关或执行部门,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企业, 任何执政党,或者公共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等。
就此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而言,“政府官员”一词是指任何(1)通过竞选或被任命在中央或地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政府系统中担任职务的人;(2)为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例如,国营航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官员);为政府机构行使政府职能的官员、雇员或其他人,包括虽不受雇于政府但却为或替政府办事的人,例如为协助特定项目或合同而受聘的私人建筑师、工程师或顾问;(3)公共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的官员或代理;(4)政党的官员或代理;或(5)政界职位的候选人。
我公司同意绝对遵守反贿赂法对于贵司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贵司发现我公司有任何违反贵司《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或反贿赂法的行为,湖南建工集团可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终止本协议。
承诺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书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公司公章:
签 发 日 期: